九七後比現時更民主 ?
李芝蘭
香港城市大學公共及社會行政學系
立法局上周辯論對港督彭定康及中英政府的不信任動議,新華社香港分社副社長張浚生隨即表示,是次辯論沒有多大意義,縱使通過了對港督表示不信任,彭定康亦不會因此下台。張浚生還提醒港人,九七 年後便不同,屆時立法會將有法定的權力,彈劾行政長官,直接影響其政治生涯的延續或中斷。
張副社長之言十分正確,點出了目前立法局與將來立法會在某些憲制權力的分別。
在行政立法關係方面,目前立法局完全不具備任何對行政機關的人事任免權。這即是說,緃使立法局怎樣不滿意港督或其助手的表現,最終亦只能吵吵嚷嚷,發揮言論監督的壓力,希望迫使政府「順應民情」,自行作出人 事調整。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立法會職權,立法會除了享有立法權、財權、議論權外,還享有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任免的同意權,以及對行政長官提出彈劾案的權力。
這兩項新加的權力,可視作行政立法關係的調整,使九七後的立法會擁有較強的憲制權力,來制衡行政機關。國際各國的政府均以行政為主導,但一個設計得宜的「好」政府,亦必同時着重立法機關的制衡作用,來防止行政一權獨大,出現行政官員不受監察、攬權自重的局面。基本法當然有不少尚待改善之處,但這兩項新權力賦予的人事同意權,則是對發展一個更均衡的行政立法關係一項切切實實的改進。
必須指出的是,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六款 (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可「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日後的立法會成員因此仍然可以像上周一樣,由任何一名議員提出不滿意行政長官工作表現的動議辯論,只是這類辯論的作用,和目前的動議辯論一樣,只會起到言論監督和壓力的無形作用,如果行政當局「硬 起頭皮」來一招「視若無睹」,動議辯論縱使得到通過也奈不了何。
張浚生提及的新權力載於七十三條第九款,該條款規定了一些具體程序,容許立法會議員在滿足該等程序和通過人數的條件下,向行政長官提出正式的彈劾案,在獲得中央政府正面批淮後,可發揮對行政長官撤職的作用。
有關彈劾案提出的限制和程序在基本法草擬期間,曾引起不少應從嚴或放寬的討論,目前訂下來的程序是否過嚴,可待九七後實踐檢討,但立法機關從此具備了對行政機關領導層一定程序的人 事權,從而增加對行政機關制衡的力量,却是不爭的事實。
上周立法局對港督不信任動議的辯論,便可視為九七後立法機關更有效行使對行政機關監督權的熱身運動。
有了法定的機制,還需要人去執行。將來的立法會成員假如怯於「行政主導」的金剛罩,處處「自我檢查」不願過分「挑戰」行政機關,那麼縱使基本法寫得如何好,立法會的權力比今天的立法局有怎樣的優勢,亦只會是一紙空言。
在塑造一個更活潑的政治文化而言,上周的「不信任」辯論,雖然只是「口水」一番,又沒有獲得通過,其潛在影響却是不容抺煞的。
張浚生副社長提醒我們,好戲在九七年後。九七年前的類似辯論,意義不在其通過或不通過,而在於為九七年後建設一個更均衡的行政立法關係鋪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