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不上大夫?醫療失誤的三個謬誤

李芝蘭

香港城市大學公共及社會行政學系

繼連串的派錯藥,打錯針事件後,養和醫院洗腎三人死亡,將市民對香港醫療系統的信心推向谷底。那邊廂, 鄭經翰遇襲重傷,獲救後在首次訪問中大讚香港的醫療質素,謂經其「身體力行,深切體會香港優良的醫療服務及人才。」同一時候,幾名醫學界人士在電台節目公開反對醫療失誤中的人員要負刑事責任,認為無助減少醫療事故的發生。

面對這等矛盾的訊息,公眾不禁要問,香港的醫療制度究竟怎麼樣了?是鄭大班走了好運遇著「神醫」,抑或是養和的洗腎病人,和被派錯藥被打錯針的病人走了黴運?香港政府過往未曾因為醫療失誤刑事控告任何人士,但為何醫療失誤仍然一而再,再而三地發生?而且愈演愈烈?

訊息矛盾,是因為幾個不同領域的問題糾纏一起,弄得混淆不清。要走出困境,首先要理清思路,認識問題所在。這篇文章的目的,便是釐清三大謬誤。

服務素質的穩定性存疑

一、承認醫療失誤的嚴重性不等於說香港醫學沒有人才。

近年浮現的連串療失誤,反映香港的醫療系統肯定出了問題。承認存在問題並不抹煞後者的價值;同樣,後者的存在亦不能減輕失誤的嚴重性。

癥結是,醫療失誤反映了醫療服務系統內存在甚麼性質的問題?醫療失誤究竟失誤了甚麼?

中國大陸的醫療服務情況對我們應有些啟發。大陸的醫學界有過不少的成功治療事例,許多奇難雜症及高風險手術受到廣泛報道。但大陸民眾對醫療制度的信心普遍偏低,收費不規範、素質沒保障,透明度低是主要原因。

公眾對公共服務的評價和信心建基於其持續性的表現。連串的醫療失誤事件,給予公眾的訊息是,服務素質的穩定性存疑。另一方面,個別成功的醫療事例告訴我們,香港並非沒有優秀的醫護人員,我們的醫療系統有時會失靈,醫護人員有時會嚴重出錯,而且不知道在甚麼時候!隨著失誤和出錯事件一再出現,公眾不禁會問:每次使用醫療服務時我們是否要祈求好運,希望嚴重失誤 不會恰巧地發生在自己身上?

近年人為疏忽增加

二、嚴重疏忽與高風險治療是兩回事。

醫學界人士齊聲反對失誤負刑責,認為此舉將令醫生不願意進行高風險手術,以免手術失敗時要負上刑事責任。這樣的辯說犯上了明顯的謬誤。醫療失誤事件針對的是嚴重的人為疏忽,包括管理階層的疏忽及政策失誤,以及前線醫護人員的疏忽,之前發生的多家派錯藥及打錯針事件,都證實涉及多處及不同工作層次的人為疏忽。這與醫生在充分準備下進行手術,但病人最終未能獲救或未能完全復元是兩回事。不錯,有時候有些治療失敗是否與醫護人員的疏忽有關並不盡然清晰,但這些灰色地帶的釐清早有機制處理,最終可由法庭審理決定。人為疏忽與高風險手術的責任在概念上從來都是清晰的,不容混淆。醫生如果因怕了犯嚴重疏忽要負刑責便不願參與高風險治療,是否反映醫生對自己的操守及能力沒有信心(經常會犯人為疏忽)?或是我們的醫生並不信任香港的司法制度及公眾的判斷,只要手術不成功便要醫生坐牢?

三、不能預防後來者,不等於說現犯者無罪。

一個相關的論點是,縱使要犯了嚴重疏忽的人員肩負刑責,也無助減少失誤的事件再次發生,所以醫療失誤不需負刑責。

這個論點似是而實非,因其混淆了事後負責與事前預防二個不同的領域,也違背了現行司法制度的精神:即某人是否有罪,或有甚麼罪,是根據其有關的後果(及動機等)來判定,至於他的定罪會構成甚麼社會及其他影響,不可能是影響其是否有罪的考慮。

警戒後人向來只是刑事法及檢控的其中一個考慮,從來不是亦不應是唯一的考慮。

更令人吃驚的是,幾名醫學界人士目前的說法是醫療失誤毋須負刑責,而非針對某次具體失誤事件說有關人士應該無罪,意指政府根本毋須對事件進行刑事偵查。公眾不禁要問,中國古時有「刑不上( )大夫」的政策,香港今天是否亦要刑不及大夫(醫生)

法律前須人人平等

筆者相信醫學界人士的出發點是好的,但面對近年屢次的醫療失誤事件,每次均涉及嚴重明顯的人為疏忽,醫學界應該承認醫療系統內已出現種種管理、政策及培訓上的缺失,要治理這些缺失,要回復公眾對醫療服務的信心,只是強調醫療的專業性及內部自律是不足夠的。沒有公眾監察,行業自律往往淪為行業自滿,專業知識成為自保及特權的幌子。

香港最重要的優勢在其法治,法治的基石在於法律前的人人平等。假如香港的職業司機要為交通失誤負上刑責,而醫護人員可以豁免,這等於敲響了香港法治的警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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