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有權普選特首 李芝蘭、李建安 香港城市大學公共及社會行政學系 嶺南大學早於2000年做的調查顯示,有超過五成人表示應該在第三屆或更早之前普選行政長官。中大香港亞太研究所去年進行的民意調查亦指出,有高達75.9%的被訪者,支持在2007年用一人一票方式普選行政長官。公眾對檢討行政長官選舉辦法表達出強烈訴求,然而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月前表示,由於《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段所提及的「2007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這個措辭並非完全清晰,因此政府計劃來年展開的政制檢討未必包括討論第三屆行政長官產生的方法。
有論者認為,「2007年以後」應理解為2007年12月31日以後,那麼於2007年7月1日上任的第三屆行政長官並不包括在檢討範圍內,因此香港市民認為可普選第三屆行政長官是錯誤的期待。
我們要問:市民的理解真的出錯了嗎? 經臨立會肯定 根據臨時立法會會議紀錄, 97年底陳財喜議員曾經提出「加快本港民主步伐」的動議辯論,要求盡快普選行政長官。當時臨立會內兩大政黨──民建聯、自由黨都表示反對,認為香港不應逾越《基本法》的框架,依他們的理解,香港的政制改變只可在2007年發生。故此他們同時主張「在2007年前檢討香港政制發展,爭取隨後一任(即第三屆)行政長官由直接選舉產生,立法會全部議員由分區選舉產生。」當時出席會議的政制事務局局長孫明揚亦表示「根據《基本法》未來十年循序漸進的發展藍圖,達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均由全民普選產生的最終目的,將指日可待。」
議員認為應檢討第三屆行政長官選舉的言論,並無遭受政府官員的質疑,加上當時臨立會內兩大政黨都支持在2007年全民直選行政長官,大眾自會認為市民可藉政制檢討,達致普選第三屆行政長官。 事實上,中央政府在《基本法》定案後,亦向香港人表達了相同的信息。前港澳辦主任姬鵬飛在90年向全國人大提交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及其有關文件的說明》對《基本法》附件一有這樣的解釋:「(行政長官)在1997至2007年的10年內由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產生,此後如要改變選舉辦法,由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市民對這句說話的解讀是:特區成立後首10年的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都會受到《基本法》規範,但10年後則交由香港內部決定。這種理解最近亦得到了《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部份核心成員的重新肯定,根據上月26日《新報》及28日《南華早報》的報道,前《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政治體制專題小組召集人蕭蔚雲及成員許崇德都表示,根據《基本法》,特區政府當下的政制檢討是可以覆蓋第三屆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至於具體如何產生,便視乎香港內部的訴求。
別再漠視民意 董特首不斷宣示過去6年他的主要功績之一,就是成功落實一國兩制,成就了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換言之,香港已經平穩過渡。加上多個民調都顯示大多數港人都認同普選下屆行政長官,所以理所當然地,如今是適當時候來討論第三屆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若政府繼續漠視市民意願,一意孤行地將第三屆行政官產生辦法摒之於政制檢討外,不但會進一步打擊政府聲譽,也是侵犯了《基本法》賦予我們的政治權利。 |